资质问答
资质管理100问
  • 01. 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是否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答: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其中,申请下列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提交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数据等级的代表工程业绩,也可以提交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具体包括: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水文地质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军工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核工业及专业资质、工程监理通信工程资质。

  • 02.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
    答: 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规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事项。
  • 03. 对于资质申请前一年内及资质审批过程中涉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责任前,如何开展资质审批?
    答: 对于资质申请前一年内及资质审批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经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前,资质许可程序中止,并通过资质申报系统告知企业。资质许可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资质许可时限。资质许可机关收到事故 调查报告后,资质许可程序恢复。资质许可中止期间,企业可申请撤回资质申请。
  • 04. 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 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 05. 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建造师申报,是否认可?
    答: 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企业注册人员申报不予认可。
  • 06. 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 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 07.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要求一致。
  • 08.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 09. 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 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 10. 企业申请资质如何考核申报的人员社会保险?
    答: 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采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必须仅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人员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资质审批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 申请资质的企业和用于资质申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填报资质申请表时,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应当签署并上传授权书(授权书模板如下)。
  • 21. 企业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图纸有何规定要求?
    答: 主要有: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
  • 22. 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什么材料?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答: 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跨度),均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的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中能明确反映业绩考核指标的,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要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 23. 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
    答: 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 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 24. 技术职称人员包括经济类及教学、研究人员吗?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答: 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 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 25. 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答: 《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 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
  • 26.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
    答: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不需累加每类人员数量指标。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可 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申报考核,但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应提交其毕业证书。
  • 27. 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
    答: 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 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
  • 28. 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吗?
    答: 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除注册执业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
  • 29. 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 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 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 30. 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 不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 11. 企业初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综合资质吗?
    答: 不可以。企业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后,方有资格申请综合资质。
  • 12. 企业初次申请监理资质可以直接申请专业甲级吗?
    答: 企业初次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应当从专业乙级开始。但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11. 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 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 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 12. 施工企业可否直接申请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答: 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其中,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时,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的规定,申请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 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 13. 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 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其申报材料依据申请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企业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或延续申请的具体申报材料内容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其中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详见第十四条。
  • 01. 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专业资质,对企业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业绩是如何要求的?
    答: 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业务包括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四个业务,企业业绩类型应至少涵盖上述4个业务中的2个,应是与建设单位(业主)独立签订的合同业绩。
  • 02. 可以。除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提供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还需要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答: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工程勘察业绩。申请综合资质或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提供其中某一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
  • 03. 已办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吗?
    答: 可以。除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提供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还需要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 04.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吗?
    答: 不是。但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不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应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05.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只需申报1人吗?
    答: 是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对于企业申报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申报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只需申报1人,此人的个人业绩应为本次申报的资质类型中的一种。
  • 06.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之一进行申报吗?
    答: 可以。但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要分别满足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 07. 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对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是如何要求的?
    答: 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主要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m2。工作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需提供产权证书;属于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书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 08. 非本单位独立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 不认可。
  • 09. 涉密的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 涉密项目不予认定。
  • 10. 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时,是否可以将注册执业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 可以。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对非注册人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