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问答
资质管理100问
  • 21.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有年限要求吗?
    答: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升级时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时有年限限制,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乙级升级甲级,申报企业需要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升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申报企业需要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 22.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 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 23. 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内容变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 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答: (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其中,代表工程业绩应为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上述事项。
    (二)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见右边表格)
    (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企业应当按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并承诺真实。
  • 25. 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及资质许可事项?
    答: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我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具体格式附后)。
    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试点地区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 26. 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 注册人员可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 27.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现在调整为6个月内),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 01. 以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项目(工程内容包含模板脚手架)时,是否必须同时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答: 以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项目(工程内容包含模板脚手架)时,企业可以对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不要求同时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 02.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限钢结构主体工程)资质企业业务承揽范围是什么?
    答: 可承担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包括:单层建筑体系中的排架、框架、刚架结构的柱、梁为钢构件的工程;单层、多层轻钢龙骨房屋;多高层建筑体系中框架、简体结构中的柱、梁、支撑为钢构件的工程(包括钢结构住宅等);大跨度建 筑中钢结构覆盖建筑面积大于其单体建筑面积70%(含)以上的工程,且其中的拱、桁架、网架、网壳、悬索、索网及其组合形成结构中的构件为钢构件的工程;全钢结构的构筑物(包括钢结构立体停车库等)等。
  • 03. 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工程范围有何要求?
    答: 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范围以其取得的资质许可为准。
  • 04. 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实施意见》附件4-1。 其中,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中首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05. 代表工程业绩竣工(交工)证明材料是什么?需要哪些单位认可签章?
    答: 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参与验收的单位一般有:建设(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 06. 代表工程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是否需要全部提供?
    答: 不需要。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均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提供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甲乙方的基本信息、基本约定、双方签章等)、反映主体内容及技术指标的部分主要内容,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
  • 07. 某工程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不提供该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答: 不可以。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 08. 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该项目负责人是否需要考核?考核什么?
    答: 需要考核。考核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为非本企业建造师,或不具备建造师资格,或超越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 果存在以上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工程业绩,也就是该项工程业绩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 09. 企业因某项工程的问题受到相关处理的,该项业绩还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 不可以。具体情况有:企业因该工程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停业整顿,或因该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不应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 10. 保密工程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 不可以。
  • 01.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 可以。
  • 02. 企业具有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监理甲级资质?
    答: 不可以。只有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才可以直接申请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03.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如可以,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监理甲级资质?
    答: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同时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具有甲级设计资质(不含建筑事务所、专项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乙级设计资质,或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 04. 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2年”工程业绩,“近2年”如何理解?
    答: “近2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2年。如:2012年10月申请资质,则从2011年开始逆推2年(即2010年1月1日~2012年10月)的业绩均在有效期内。
  • 05. 二级建造师可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 不可以。
  • 06.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工程技术指标涉及的“单项工程”是何含义?
    答: 指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所签订监理合同的一个委托项目。
  • 07. 企业现已取得综合资质,还需要满足5个专业甲级的资质条件吗?
    答: 需要。已取得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在对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应保证满足不少于5个专业监理甲级资质条件,但不限于申请综合资质时申报的5个专业甲级资质。
  • 08. 企业申请由专业乙级晋升专业甲级,是否只需满足申请的专业甲级资质要求?
    答: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需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如:企业现持有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公路工程乙级资质。若企业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达标 ,但公路工程乙级资质不达标,也不批准其由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晋升为甲级。
  • 09. 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 可以。
  • 10.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与“人次”的概念,如何理解?
    答: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的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数量。“人次”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所持注册证书的数量,如某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建造师,那么在计算人次的时候,可以计为2人次。
  • 01. 设计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
    答: 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
  • 02. 申请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需具备那些条件?
    答: 申请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1.具备所申请行业乙级行业资质; 2.具备所申请行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所要求设计类型对应的专业甲级资质。 3.具备所申请行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所要求设计类型中部分设计类型具有专业甲级资质,另外的部分设计类型具备专业乙级资质。
  • 03. 建筑行业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要求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一级注册建筑师吗?
    答: 是。
  • 04. 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否是已完成设计工作,但尚未建成的项目?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 未建成的项目不能认定。企业业绩必须是竣工投产的或者是已经试运行的。其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
  • 05. 资质申报中所有人员的年龄是否必须在60周岁及以下?
    答: 除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以外,申请其他工程设计资质所要求的人员年龄均须在60周岁及以下。
  • 06. 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答: 暂不考核。
  • 07. 申请化工石化医药、市政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标准要求个人业绩需涵盖本行业中的若干设计类型,是否要求每个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都需涵盖上述设计类型呢?
    答: 不需要。企业配备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覆盖了标准要求的设计类型即可,并不需要每个技术人员都要满足标准要求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要求。
  • 08. 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是否可以作为2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予以认定?
    答: 不可以。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可替代1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
  • 09. 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 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 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
  • 10. 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由注册执业人员替代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 注册执业人员可以替代本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该注册执业人员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该专业岗位非注册人员的要求。如注册建筑师可以替代建筑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其仍应满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的要求。该专 业作为主导专业考核的,还应提供个人业绩。
  • 01. 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专业资质,对企业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业绩是如何要求的?
    答: 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业务包括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四个业务,企业业绩类型应至少涵盖上述4个业务中的2个,应是与建设单位(业主)独立签订的合同业绩。
  • 02. 可以。除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提供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还需要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答: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工程勘察业绩。申请综合资质或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提供其中某一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
  • 03. 已办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吗?
    答: 可以。除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提供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还需要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 04.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吗?
    答: 不是。但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不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应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05.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只需申报1人吗?
    答: 是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对于企业申报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申报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只需申报1人,此人的个人业绩应为本次申报的资质类型中的一种。
  • 06.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之一进行申报吗?
    答: 可以。但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要分别满足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 07. 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对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是如何要求的?
    答: 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主要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m2。工作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需提供产权证书;属于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书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 08. 非本单位独立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 不认可。
  • 09. 涉密的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 涉密项目不予认定。
  • 10. 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时,是否可以将注册执业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 可以。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对非注册人员的要求。